在一些物業管理糾紛中,部分本應代表業主實施業主權益的業主委員貪圖部分不規范的開發商或物業公司給的“私利”,成了他們的“代言人”,作出一些損害業主權益的決定而引發的物業糾紛占相當高的比例,很多小區出現兩個“業主委員會”的混亂現象——一個是合法存在卻不代表真正業主利益的業主委員會,一個是業主自發另行推舉的業主委員會。